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的管理辦法

日期:2020-05-01 作者:管理員 瀏覽次數:1581 來源:管理員


印發(fā)《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市〔2009〕7號)

2010-01-20 上午 11:01:56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總點擊數:231

粵建市〔20097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的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我廳建筑市場監(jiān)管處。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的評標工作。

 

第三條  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評標辦法并寫入招標文件。

 

第四條  評標定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的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特點選擇下列評標方法:

 

(一)最低投標價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標價格最低。適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種植等合同估價500萬元及以下的簡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編制技術標。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的工程項目,可不要求編制技術標。

 

(三)平均值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接近評標基準價。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的工程項目,可不要求編制技術標。

 

(四)綜合評估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程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商務、技術等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適用于一級及以上施工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項目,或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

 

第七條  招標人采用本辦法之外的評標方法的,評標方法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并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

 

第八條  施工招標工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確定。因評標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委派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的代表參加評標。

 

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平均值法評標辦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不得少于50%。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的,應分別組建商務評標委員會、技術評標委員會。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guī)定獨立評標,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對評標中發(fā)現的違法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評標委員會應及時做出處理并報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評標結論應當通過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個人意見強加給他人,影響正常評標秩序和妨礙評標結論的公正性。

 

第十條  評標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標的準備;

 

(二)初步評審;

 

(三)詳細評審;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五)提交評標報告。

 

第十一條  評標準備階段的工作包括:

 

(一)熟悉文件資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標目的、招標范圍、主要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評標標準和方法,熟悉評標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標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滿足評標所需時,評標委員會應補充編制評標所需的表格。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信息和數據,包括招標文件、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各投標文件、開標會記錄、資格預審文件及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控制價、標底(有標底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定額(如作為計價依據時)、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以及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數據。

 

(二)基礎性數據分析。在不改變投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文件進行基礎性數據分析和整理(簡稱為“清標”),從而發(fā)現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對招標范圍理解的偏差、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錯漏項、綜合單價構成不合理、不平衡報價等存在明顯異常的問題,并就這些問題整理形成清標成果。需要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的,應當經投標人書面澄清、說明、補正或認可,作為商務標評審的依據。

 

對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標工程,招標人可在評標前委托造價咨詢企業(yè)對投標人的商務標書進行清標,并出具清標報告。清標發(fā)生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初步評審階段的工作包括:

 

(一)形式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形式評審,并記錄評審結果。

 

(二)資格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資格評審,并記錄評審結果(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三)響應性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響應性評審,并記錄評審結果。

 

(四)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廢標條件判斷投標人的投標是否為廢標,并記錄評審結果。

 

(五)算術錯誤修正。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關原則對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并記錄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  只有通過了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方可進入詳細評審。詳細評審階段的工作包括:

 

(一)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的:檢查投標報價詳細內容是否涵蓋招標項目的范圍和內容,確定有效的投標報價;對有效的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并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如招標人要求編制技術標的,對投標人的技術標依序進行詳細評審,直至確定三位中標候選人。

 

(二)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從低至高依次評審投標報價,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標人企業(yè)成本的評審結論,直至確定三位中標候選人。如招標人要求編制技術標的,對投標人的技術標依序進行詳細評審,直至確定三位中標候選人。

 

(三)采用平均值法的:確定評標基準價;對商務標詳細評審;按照最接近評標基準價的順序進行排序,投標報價最接近評標基準價的前三位為中標候選人。如招標人要求編制技術標的,對投標人的技術標依序進行詳細評審,直至確定三位中標候選人。

 

(四)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商務評標委員會和技術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量化打分;商務標和技術標評審結果匯總;按評審總得分從高至低的順序確定三位中標候選人。

 

第十四條  評標工作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寫出評標報告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應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guī)定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評標報告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排列順序;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列的先后順序確定中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本評標定標辦法自201011日起執(zhí)行。原廣東省建設廳粵建管字[2002]41號文件同時停止執(zhí)行。

 

附件 1.評標方法

2.商務標評分規(guī)則

3.技術標合格性評審標準

4.技術標詳細審查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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